為確保本校校園及行政網路得以順暢運作及有效管理,參照教育相關單位相關資料,訂定以下有關校園及行政網路IP位址使用規範,全校教學及行政用途之電腦及網路設備於連接網路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 本校IP位址及相關網路資源由教學資源中心負責管理。

二、 本校配發之IP位址依教學及行政用途做如下之分配:

203.68.203.x:電腦中心設備及行政單位和教師研究網管使用
203.68.204.x:資訊科教學使用

三、 校園所有電腦之IP位址,應由教學資源中心分配,不得自行設定,教學資源中心須建立校園所有電腦之IP位址對照表以供管理查核使用,表格中應包含IP位址、網路位址、電腦名稱、群組名稱及設備配置地點等相關資料。

四、 教學資源中心應於設備異動及教職員異動時,立即修正IP位址對照表,以維持IP位址對照表之正確性。

五、 教職員私人擁有之電腦設備如需連接網路,須向電腦中心申請IP位址分配後,方可使用。

六、 校園各網路設備如違反上述規定,影響校園網路整體運作,在告知設備管理人後如仍未改善,教學資源中心為維護校園整體網路之順暢,可依實際情況停止其網路使用權利。

七、 本法經資訊推動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