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校為恪遵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公約,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教學資源中心。

第三條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從事下列行為:

1. 傳送或下載具威脅性、毀謗性、騷擾性、猥褻性、侵權違法之資訊與軟體。

2. 瀏覽、使用或下載色情、網路遊戲、本經授權之影音檔案、非法軟體、網路賭博、毒品交易、犯罪教學、線上買賣證券期貨、網路及電腦入侵技術、破解軟體下載及其它違反法律之網站

3. 使用留言板、聊天室、電子佈告欄(BBS)、討論區(Forums)、電子郵件(E-mail)、新聞群組(NewsGroup)等方式張貼、傳送具誹謗、猥褻、騷擾、威脅、恐嚇、詐欺、侵權、冒名、誣控及不實言論等之言論或訊息。

4. 破壞校園電腦或網路設備之軟硬體系統、試圖攔截網路傳輸訊息、破解他人帳號密碼、散佈電腦病毒、植入木馬程式、安裝監聽程式、使用駭客工具、嘗試入侵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攻擊他人軟硬體系統使其無法正常運作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5.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第四條 任何不合法之軟體不得安裝、儲存、使用於電腦系統。

第五條 不得利用校園網路從事任何商業性行為及散發廣告信函。

第六條 欲架設網站者,必須向教學資源中心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負責人並應負責該網站主機之正常運作,並遵守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公約。

第七條 教學資源中心應依教育部電算中心之規定,配合校園網路特性,適當管制校園網路流量,以維持校園網路暢通及安全。

第八條 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或外洩予不相干之外人,帳號擁有人若不在學校任職或就讀時,電腦中心應立即刪除其帳號。

第九條 校園各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須由教學資源中心分配,不得自行設定。

第十條 上列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教學資源中心得對當事人取消相關之網路服務及電腦使用權利,並對學生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處罰,教職員依本校人事法規懲處,如涉及違法情事,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法經資訊推動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